财务管理制度
2025-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知勉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开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在北京设立财务核算部,不得在各事业体、专项基金设置独立财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第十一条 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四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捐款只能打到基金会规定账户中。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后,由秘书长批准后执行。重大支出须按章程报请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部对各项支出进行前期审核和后期复核,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约定。

第二十条  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二条 单笔资金超过300万元的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章财务决算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订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实一致;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北京知勉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及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经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